鸠江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维护党章和党规党纪,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规执纪、依法监察,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覆盖、层层传导,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不断取得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第三条 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区纪委监委授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监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实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派驻机构是区纪委监委职能的延伸,与驻在(监督)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本质上是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组长专门履行监督职责,不分管驻在(监督)部门其他业务工作。驻在(监督)部门相关机构承担本部门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驻在(监督)部门要在机关党组织中设纪检委员,负责配合派驻机构查处本部门科级以下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
第五条 督促驻在(监督)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监督)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纪党规、宪法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
至少每半年会同驻在(监督)部门领导班子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条 经区纪委监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监督)部门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监督)部门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监督)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镇级垂直管理单位一般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驻在(监督)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派驻机构可以根据区纪委监委授权对驻在(监督)部门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
第七条 受理对驻在(监督)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阅签后,将原件附函送区纪委监委信访部门;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形成书面材料,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阅签后,送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八条 对区纪委监委交办的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在区纪委监委联系的纪检监察室指导下,研究决定处置意见,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提交区纪委监委线索排查会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类处置方式的实体和程序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进行。
第九条 受理驻在(监督)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人员的申诉,属对处分不服的申诉,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阅签后,将原件附函送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第十条 区纪委监委以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或者委托驻在(监督)部门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其他区管干部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陪同。形成的材料,由派驻机构送发出委托的部室。
第十一条 配合区纪委监委开展审查调查,落实人员抽调、证据和材料收集等交办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驻在(监督)部门根据权限,直接受理和处置问题线索、立案审查、作出处分或免予处分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受区纪委监委委托,宣布、送达区纪委监委作出的处分决定,对驻在(监督)部门人员受处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检查执行程序、对年度考核的影响、对职级和工资的影响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对驻在(监督)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对驻在(监督)部门管理的人员有应予责任追究情形的,派驻机构应当实施问责,或建议驻在(监督)部门实施问责。
第十五条 对驻在(监督)部门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示范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作用。对驻在(监督)部门管理的提拔任用的人员,开展任前廉政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及时总结和宣传本派驻机构党风廉政建设好做法、新成效。
第十六条 督促被谈话函询的对象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上就被谈话函询等情况的事项作出说明或检查。
第十七条 协助区纪委监委建立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 协助区委巡察组对驻在(监督)部门开展巡察,落实区委巡察组交办的事项,督促驻在(监督)部门履行反馈问题整改和有关问题线索处置责任。
第十九条 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派驻机构于年中、年底向区纪委监委书面汇报半年、全年来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办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权限与方式
第二十二条 谈心谈话。派驻机构可以与驻在(监督)部门人员谈心谈话,深入了解驻在(监督)单位相关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第二十三条 参加、列席会议。参加、列席驻在(监督)部门研究“三重一大”工作会议、党风廉政会议、民主生活会议、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列席驻在(监督)部门重点工作专项会议。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查阅资料。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复制驻在(监督)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监督)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常规检查。对驻在(监督)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公车使用、公款接待、津补贴发放、作风建设等事项组织开展“体检式”常规检查。督促驻在(监督)部门持之以恒保持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定力。
第二十六条 专项检查。针对驻在(监督)部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靶向式”专项检查。督促驻在(监督)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深刻分析原因,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
第二十七条 再监督再检查。对驻在(监督)部门根据机构职能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组织开展再监督、再检查,倒查监管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等问题。督促驻在(监督)部门认真履职、秉公用权。
第二十八条 廉政审查。对涉及驻在(监督)部门人员提拔任用、表彰等需要进行廉政审查的事项,综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约谈。在日常监督中,发现驻在(监督)部门管理的人员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进行约谈,或建议驻在(监督)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认为应当约谈驻在(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向区纪委监委提出建议。认为应当约谈驻在(监督)部门其他区管干部的,应及时进行约谈,或向区纪委监委提出建议,区纪委监委决定由派驻机构约谈的,按决定的意见办理。约谈应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派驻机构留存。
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根据区纪委监委授权,可以使用谈话、函询、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手段的,须报区纪委监委同意,以区监察委员会名义行使,或者由区监察委员会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予以配合。
派驻机构调查驻在(监督)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区纪委监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 通报曝光。对属驻在(监督)部门管理的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重违纪违法,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二条 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监督)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三十三条 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监察职责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履行、不认真履行监督监察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或者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审查调查工作,接受宴请、办人情案、以案谋私的。
(四)泄露审查、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事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事件后隐瞒不报、处置不当的。
(六)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的。
(七)内部监督不到位,管理不严格,导致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
第三十五条 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者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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