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共芜湖市委关于印发<中共芜湖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镇街、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重点村(社区)党组织全面巡察。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省市委领导、区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五条 区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区委书记是巡察工作“第一责任人”,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第一责任人”,把巡察工作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
进一步健全完善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区委巡察机构具体实施的巡察工作领导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区委常委会会议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每轮巡察情况汇报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区委成立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书记或区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区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如区委书记为组长,区纪委书记为常务副组长。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七条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中央及省、市、区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区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区委巡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区委工作部门,设在区纪委。
第九条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区委、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等;
(七)办理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区委设立两个专职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授权。
第十二条 建立巡察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政法等业务或相关领域的优秀专业干部入库。每轮巡察前,根据需要,从巡察人才库中抽选参加人员。
建立健全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察机构挂职锻炼机制。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五条 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
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确定联络员一名,负责与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巡察机构党员编入区纪委机关支部,开展组织生活。区纪委机关支部指导巡察组临时党组织开展日常党建活动。
第十七条 巡察组在开展巡察期间应建立临时党组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日常党建活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巡察组组长担任临时党组织负责人。
第十八条 巡察机构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切实把发现问题作为衡量巡察成效的最重要标准,考评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设立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由区财政纳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与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察组日常联络,督促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问题线索的办理工作。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区委巡察组负责对下列对象进行巡察:
(一)区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区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区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区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区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六)未被市委巡察覆盖的镇街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七)重点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八)区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懒政怠政、不敢担当等问题;
(五)区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区直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的二级机构和重点村(社区)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式、点穴式、点题式巡察。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在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巡察的同时,对同级纪检组织开展巡察,并结合巡察开展党组织选人用人情况和配合巡察工作情况两个专项检查。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区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区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巡察期间,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区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三十一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委决定。
第三十三条 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区委每轮巡察工作综合情况汇报时区委主要负责同志的讲话材料和区委巡察综合报告,应当以区委文件形式及时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巡察组应当在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同志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区委书记专题会议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区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组织部门对近期或正在接受巡察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察时应当听取巡察机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区委巡察组采取以下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巡察地区(单位)同步建立整改台账,定期对账,办结销账。
(二)加强督促检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并会同巡察组采取抽查方式对被巡察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巡察整改不力、群众反映依然较多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回头看”,安排专项巡察,并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四十条 加强巡察工作宣传,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巡察整改情况公开的内容由被巡察党组织负责审核把关,坚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巡察组所需的问题线索应提供不予提供,介绍情况敷衍应付,影响巡察工作开展的;
(二)对巡察组提出的协助要求不予落实,影响巡察组对有关问题深入了解的;
(三)对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不予受理、研究办理不及时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的。
第四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被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五条 被巡察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被巡察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鸠江区委关于印发〈鸠江区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鸠发〔201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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