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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党组是不有权处分党员?
来源:鸠江区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8-05-03 08:47

党组到底是不有权处分党员?根据2012年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和县级以上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的规定,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有权给予党员处分的有党的基层委员会、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1983年7月6日印发的《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明确规定,“党组不再决定和批准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机关党委(支部)在作出决定时,应征求党组的意见。”故党组没有处分党员决定权和批准权。但是现在,党组有权处分党员。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党组的任务之一是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处分党员的任务是此次修改党章中增加的内容之一,因此党组有处分党员的权限。(芜湖市鸠江区纪委监委胡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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